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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華龍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示

時間:2024-10-28 來源:區應急管理局

為規范和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管理,促進校外托管行業健康發展,保障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實際,制定華龍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現將本辦法公示,公示期為30日(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如有意見建議,請于公示期內向濮陽市華龍區應急管理局反饋至信箱

     電話:0393-4466782    郵箱:hlqajjfgk@163.com

 

附件:1.《華龍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2.《華龍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1

華龍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

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管理,促進校外托管行業健康發展,保障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華龍區區域內從事校外托管服務的機構。本辦法所稱校外托管機構,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校外開辦的,受中小學生監護人的委托,在非教學時間段,為中小學生提供用餐、休息、課余輔導等綜合性服務活動的機構學生家長、親友之間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學生人數在5人以下的,不屬本意見所稱校外托管機構范疇。

第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依法設置、規范管理、確保優質服務和學生安全。

第二章  設置條件及程序

第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舉辦者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資格,按照相關部門要求提供具體審批材料,依法申辦或者申領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等。各審批部門在接到校外托管機構申請有關事項后,依法依規辦理。校外托管機構獲取有關證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五條 校外托管機構必須具備的安全標準和有關要求:

(一)食品安全標準及基本要求

1、有獨立的食品加工制作場所和用餐場所,場所面積與就餐人數相適應。

2、具備自來水,冰箱、冰柜,消毒柜、池、盆等設施設備。

3、從正規渠道購進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

4、不得制作和提供涼菜,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

5、餐具應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應儲存在專用的保潔設施內備用。

6、應將留樣食品按照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備中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的留樣量應能滿足檢驗檢測需要,且不少于125g,并記錄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7、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和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

8、嚴禁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9、符合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10、不具備以上條件,禁止提供餐飲服務,如需提供餐食需與符合條件的集體配餐公司簽訂規范的供餐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二)公共衛生安全標準及基本要求

1、午休場所面積應與學生人數相適應,并實行男女分設,不得設置通鋪。

2、加強環境衛生管理,采光通風良好,室內及時通風換氣,確保空氣清新。同時配備必要的消毒設施,定期對公共用品進行清洗消毒。

3、配備安全有效的防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

4、建立學生因病缺勤登記制度,及時觀察學生健康狀況,做到傳染病早發現、早隔離、早報告。

5、應有充足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供水應保證校外托管機構學生的生活需要,水質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三)消防安全標準及基本要求

1、場所配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滅火器、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器材。

2、場所內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裝修,禁止使用可燃彩鋼板板房,電器線路鋪設應符合規定,禁止使用大功率用電器。

3、場所要設置安全出口。場所安全出口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嚴禁在門、窗、走廊設置或堆積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4、場所不應設置全封閉防盜窗。

5、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如受條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時,應在室外設置獨立的氣瓶間,氣瓶間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6、應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配齊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設施。

7、經營者應學會使用滅火器、逃生面罩等消防設施,并能引導學生安全疏散。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練、并對演練內容、情況進行記錄,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宣傳、培訓。

8、落實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檢查制度并做好記錄。

9、符合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四)建筑安全標準及基本要求

1、應使用建筑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房屋。原則上校外托管機構經營場所應當經第三方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且符合要求。

2、經營場所固定且應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原則上校外托管機構經營場所應當為建筑物的首層、二層、三層靠外窗位置。

3、有與服務學生數量相適應的活動場所和設施(不包括飲食餐廳和宿舍),不得超能力接待。

4、應在學生就餐、休息場所合適的位置安裝監控設備,視頻錄像資料保存至少30天以上。

5、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開辦者必須與學生家長簽訂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明確安全保障和學生管理措施。

2、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并在用餐場所和休息場所公示。

3、每學期組織學生進行一次相關緊急情況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識教育活動。

4、確保學生就餐、休息期間有人值守,建立學生、外來人員進出臺帳。

5、建立學生信息通報制度,將學生非正常或擅自離開校外托管機構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并做好記錄。

6、建立學生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校外托管機構的學生交予無關人員,學生離開校外托管機構之前,應有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值班、巡查。

(六)學生休息場所標準及基本要求

1、場所的面積與接待學生數量相適應。一人一床,床與床之間有一定間距,不得設置通鋪。

2、毛巾每人一條,有標識,不得混用,每日清洗、消毒。

3、學生休息場所必須安裝通風設施或換氣裝置,每日開窗通風至少兩次,每次時間不少于30分鐘。

4、衛生間設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鋪設,每日應對地面、洗手池、便池進行清洗消毒。

5、每個校外托管機構至少配備2個手提式滅火器。

(七)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基本要求

1、應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處置機制,并定期組織演練。

2、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開辦者應立即將有癥狀學生送醫治療,并停止經營活動,及時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教育部門和學生所在學校報告,配合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教育等部門進行調查,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3、發生傳染病疫情,開辦者應立即將有癥狀學生送醫治療,并停止經營活動,及時向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教育部門和學生所在學校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擴散、蔓延。

4、發生火災、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開辦者應及時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經營活動,及時向公安、消防、教育等部門和學生所在學校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八)符合其他安全標準及基本要求

1、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舉辦校外托管機構,不得在校外托管機構兼職。

2、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公共場所衛生、傳染病防治等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識。

3、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食品、衛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六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依法設置、規范管理、確保安全和優質服務。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按照“有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分工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市場監管、教育、文廣體旅、衛生健康、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履行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職責,每月向區安委辦報送相關工作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強化信息互通,發揮部門之間的協同監管作用,定期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形成監管合力。

1、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注冊登記,為符合條件的校外托管機構頒發營業執照。負責校外托管機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檢查,指導督促經營者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范食品加工制作行為。

2、教育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進行治理規范。統計參加校外托管機構的學生信息,掌握學生基本情況,并加強安全教育,引導學生及家長選擇具備資質的機構接受其規范服務。依法查處學校自行設立校外托管機構、學校在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舉辦校外托管機構或在校外托管機構兼職領取薪酬和學校與校外托管機構違規合作謀利等行為。

3、文廣體旅部門結合職能職責,依法對校外托管機構面向中小學生舉辦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戲劇、曲藝、體育、其他藝術體育表演等文化藝術體育課程培訓服務進行監管。

4、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的公共衛生管理、傳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校外托管機構公共衛生安全有關要求,并組織開展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在發生食物中毒時,對患者及時實施救治。對符合條件的校外托管機構頒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5、公安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治安管理,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轄區派出所治安重點監管場所。

6、消防救援部門結合職能職責,納入檢查數據庫,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提供消防技術服務指導,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對校外托管機構房屋安全進行監管。

7、各鄉鎮(街道)要承擔對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屬地管理責任。做好轄區內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排查、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堵、疏”相結合的原則引導校外托管機構到符合安全條件的地方辦理托管班。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校外托管機構報請有關部門堅決取締。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七條 按照“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要求,堅持“部門監管與屬地管理相結合”原則,依法依規做好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責令改正:

(一)超過核定托管人數

(二)未足額配備工作人員

(三)未與托管兒童、學生監護人簽訂委托服務協議書

(四)管理混亂,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九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未經登記注冊擅自開辦的,或者被撤銷后仍繼續開辦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營業執照;

(二)超出登記營業范圍的;

(三)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私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違反食品安全有關規定的

第十一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本辦法傳染病防治有關規定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發改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有消防違法行為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能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有關人員在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中出現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區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華龍區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六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七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六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六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五十七條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十二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六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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