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龍區教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華龍教文〔2020〕35號
華龍區教育局關于印發
《華龍區教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通 知
各鄉(鎮、辦)中心校、區直學校,局機關各股室:
為做好華龍區教育系統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保護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持教育系統大局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現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華龍區教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4月1日
華龍區教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分類分級
1.5 工作原則
1.6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
2.1 華龍區教育局
2.2 各中心校
2.3 各級各類學校
2.4 專家組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
3.2 預警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組織協調
4.4 處置措施
4.5 信息發布
4.6 應急結束
5 事后恢復
5.1 善后處置
5.2 調查評估
5.3 恢復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宣傳教育
6.2 應急演練
6.3 隊伍建設
6.4 財力保障
6.5 物資保障
6.6 公共設施
6.7 科技支撐
7 獎懲
7.1 表彰獎勵
7.2 責任追究
8 附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華龍區教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機制,提高教育系統保障校園安全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維護教育系統的安全與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等相關應急預案,結合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區教育局各股室、各中心校、各類學校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分類范圍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危及學校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或影響教育系統乃至社會穩定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機理和發生過程,教育系統突發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六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涉及教育系統的洪澇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涉及教育系統的火災、交通事故、溺水、擁擠踩踏、建筑物倒塌、有毒有害氣體及化學品引起的中毒、爆炸、危險品泄漏污染等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水、電、熱、氣、油等能源供應事故,各類大型群體活動及軍訓、實習、參觀等集體活動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涉及教育系統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衛生和食物中毒,生活飲用水污染,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學校師生員工健康與生命安全的衛生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發生在教育系統或與教育系統直接相關、影響國家或地方政治及社會穩定和學校正常秩序的群體性事件、恐怖襲擊事件、治安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發事件,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
(5)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區教育局、中心校和各類學校的網絡和信息系統發生的有害程序事件、網絡攻擊事件、信息破壞事件、信息內容安全事件、設備設施故障和災害性事件等。
(6)教育考試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由區教育局、中心校和各類學校組織實施的各類國家教育考試,在命題管理、試卷印刷、運送、保管、評卷組織管理等環節出現的試卷(答卷)安全保密事件,考試實施中出現群體舞弊、阻礙考試等突發事件,以及網絡有害信息等影響考試及社會穩定的其他突發事件。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有時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事件有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突出重點,統籌應對。
教育系統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分級標準是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具體級別的劃分由各專項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分類確定。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保障師生員工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在所屬鄉鎮辦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分組負責、分類管理的應急管理體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做好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與處置工作。
(3)部門聯動,快速反應。建立健全教育系統與各部門聯動協調機制,充分依靠和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及隊伍的作用,確保預防、監測、預警、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和正確應對。
(4)科學規范,依法處置。加強公共安全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技術開發,提高應急科技應用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把握主動,正確引導。掌握輿論引導主動權,增強工作預見性和主動性,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和溝通,按照職責權限及時、準確、客觀發布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及處置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1.6 應急預案體系
全區教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區教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教育系統應對突發事件的指導性文件,由區教育局制定并印發實施。
(2)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教育系統某一類型或某種類型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區教育局制定印發實施。
(3)各中心校、各類學校應急預案。具體包括:各中心校和各類學校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所屬鄉鎮辦的領導和區教育局的指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中心校和各類學校制定印發實施。
(4)學校應急預案。各類學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應急預案,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5)具體工作應急預案。針對某個時段、某項具體工作或舉辦大型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管、牽頭或主辦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
教育系統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適時修訂、完善,并組織推演和演練。
2 組織體系
2.1 區教育局
2.1.1 領導機構
區教育局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區教育局局長任組長,副局長、紀檢組長任副組長,有關股(室)長(主任)任成員,主要負責統一決策、組織指揮教育系統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行動,下達應急處置工作任務。必要時,派出工作組靠前指揮。
有關重大事項及時向區政府和市教育局請示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區教育局第一時間成立臨時緊急指揮小組,由局長任組長,根據事件類型,由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安全管理股股長、辦公室主任和計財股股長為成員,由辦公室負責協調通知指揮小組成員和協調車輛,負責協調相關新聞媒體,做好第一時間發布公告的準備工作。
2.1.2 辦事機構
區教育局設立應急管理辦公室,具體設在局安全管理股,承擔應急管理日常工作,負責應急管理綜合協調和信息匯總;指導教育系統應急科普宣傳教育、應急演練、隊伍培訓等應急體系建設;組織評估、修訂《華龍區教育系統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全區教育系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推動教育系統應急平臺、專家隊伍以及應急管理長效機制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做好教育系統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2.1.3 工作機構
區教育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教育局分管副局長任組長,安全管理股股長任副組長,相關股室負責人任成員,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領導小組有關決定事項;牽頭組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指導和協助中心校和各類學校做好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2.2 各中心校和區直學校
各中心校和區直學校應在所屬鄉鎮辦和區教育局的指導下,統籌負責當地各類學校應急管理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工作機構,組織、協調、指揮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區教育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支持各中心校和各類學校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要特別加強對偏遠學校突發事件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指導,要充分考慮到因距離遠而帶來的應急救援的諸多困難,爭取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2.3 各級各類學校
各類學校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民辦學校法人)是本校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結合本校實際情況設置工作機構或設定專兼職人員,在所屬鄉鎮辦和區教育局的領導與指導下,負責本校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
(1)各中心校、各類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所屬范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區教育局安全管理股要加強對學校的安全監督檢查。
(2)各中心校、各類學校要做好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動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對一些不能解決的隱患,做好防范、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重大隱患和一些影響大,師生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要立即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所屬鄉鎮辦和區教育局安全管理股報告。對于可能波及相關臨近地方或單位的重大隱患,應及時通報相關單位。
(3)各中心校和各類學校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機制,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和趨勢分析。加強各類突發事件風險隱患日常管理,依法對各類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有針對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各中心校、各類學校每學期結束要組織對下一學期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發展的趨勢進行預測分析,并提出相應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3.2預警
(1)確定預警級別。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各中心校、各類學校要依托有關主管部門或專業機構,組織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級別,或根據所屬鄉鎮辦及有關部門發布的預警級別執行。按照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預警級別分為Ⅰ、Ⅱ、Ⅲ、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
(2)發布預警信息。各中心校和各類學校根據分析評估的結果,或有關主管部門發布信息的要求,按有關規定立即以適宜的方式發布預警信息,同時向所屬鄉鎮辦和區教育局安全辦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和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等。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通信、手機、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個通知等方式進行,對學校內的特殊人群和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相關中心校和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分類分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進一步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②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與師生員工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③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④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和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校園及教育系統治安秩序;
⑥報請所屬鄉鎮辦協調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校舍、教學設備以及交通、通信、水電熱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或波及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⑧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防止發生次生、衍生危害;
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解除預警警報。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各中心校和各類學校應當按有關規定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信息報送
4.1.1信息報送原則
(1)迅速:發生安全突發事件的學校,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黨委、政府、應急中心和區教育局上報事件信息。
(2)準確:信息內容要客觀詳實,全面準確,不得漏報、瞞報、謊報、延報。
(3)直報:一般安全突發事件信息采取分級報送的原則。發生特別重大事件,必要時學校可越級上報。
(4)續報:事件情況發生變化后,各類學校和中心校應及時續報。
4.1.2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時限及有關要求
⑴、重大、特別重大事件須在發生后15分鐘內向區委辦、區政府辦和區應急管理局電話報告、35分鐘內以書面形式報告。
⑵、較大事件須在發生后1小時內書面上報至區委辦、區政府辦和區應急管理局。
⑶、一般事件須在發生后6小時內書面上報至區委辦、區政府辦和區教育局、區應急管理局。
⑷、較大及以上事件每天上午8點前、下午17點前各續報1次,特殊情況隨時續報,續報直至事件搶險救援結束。領導對事件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領導的批示及時跟蹤續報事件搶救進展情況。
⑸、對可能引發較大以上突發事件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重要信息,要加強核實研判,并及時報送區委辦、區政府辦、區應急管理、宣傳、政法等單位,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立即報送,同時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4.1.3事件信息報告內容和方式
突發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狀態、傷亡情況、事發單位或發生地基本情況、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請求事項和工作建議、事發現場指揮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各中心校和各類學校對突發事件全面情況不清楚的,應先報已掌握主要情況,隨后補報詳細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詳細情況為借口延緩報送時間。
4.2 先期處置
涉及教育系統的突發事件發生后,各中心校和各類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盡力采取針對性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前期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同時迅速向所屬鄉鎮辦、區教育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4.3 組織協調
(1)事發地中心校、各類學校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特點和處置工作的需要,可及時報請相應的主管部門或專業機構派出專門領導指揮人員、專業隊伍和骨干力量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同時立即向所屬鄉鎮辦和區教育局安全辦報告,并在所屬鄉鎮辦的統一領導和區教育局的指導、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各中心校、各類學校在所屬鄉鎮辦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指導轄區教育系統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區教育局指導事發地的各中心校、各類學校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需要區教育局處置的突發事件,區教育局視情采取派出工作組、啟動已有或成立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等措施,統一指揮和協調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區教育局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內設綜合協調、現場處置、新聞信息、復學復課、恢復重建、條件保障等小組。
4.4 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中心校和相關學校在所屬鄉鎮辦的領導下,結合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①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必要時可報請有關部門組織醫療衛生專業隊伍,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心理撫慰等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閉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必要時報請公安等有關部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確保安全通道的暢通,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③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受災師生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服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確保受災師生員工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⑤啟用各中心校或本校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報告所屬鄉鎮辦和區教育局調用教學設備、用具以及其他應急物資。
⑥協調有關部門搶修被損壞的校舍、教學設施以及交通、通信、水電熱氣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教學秩序及生活基本正常。
⑦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教職工和成年學生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教職工和成年學生提供相應服務。
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中心校和相關學校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并在所屬鄉鎮辦的領導下,結合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采取或協助公安機關等專業部門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①對可能影響師生情緒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和問題,相關負責人要第一時間到場,立即動員組織黨員、班團干部、班主任、骨干教師和學生工作人員深入師生開展引導和必要的心理咨詢工作,化解矛盾,穩定和疏導師生情緒;
②對師生參與社會群體性事件的要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勸阻和帶離現場;
③對嚴重危害師生員工生命安全的突發事件,要全力配合有關部門第一時間挽救和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和財產;
④加強對易受沖擊的重點單位、重要場所的警衛,在校園通訊、廣播、有線電視等校園重要部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⑤封閉有關場所,對有關道路實施交通管制,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相關校園或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⑥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水電熱氣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報請有關部門對網絡、通信等進行管控;
⑦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⑧嚴重危害校園和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應報請公安機關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校園或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中心校和相關學校在所屬鄉鎮辦的領導下,結合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①當網絡和信息系統運行安全因病毒攻擊、非法侵入、系統崩潰等原因出現異常或癱瘓時,立即組織相關單位或人員采取技術措施,盡快恢復網絡和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必要時報請電信管理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運營商給予支援,防止事件蔓延至其他網絡系統,同時將突發事件有關情況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②當網絡信息內容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有害信息或其他不良信息時,應立即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有效阻止網上有害或不良信息的傳播,同時根據不同性質和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引導工作;
③全面了解網絡和信息系統所受波及與影響,檢查影響范圍,跟蹤事態發展,及時將處置情況上報;
④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調查取證,盡可能保留相關證據。對于人為破壞活動,應及時報請當地公安機關開展偵查和調查工作,并視情依法依規處置;
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教育考試突發事件發生后,結合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①迅速掌握情況,第一時間上報中心校和區教育局;
②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網絡與信息安全類的突發事件并影響考試工作的,按照有關預案并結合考試工作特點確定處置方案;
③其他類別教育考試安全事件發生后,應及時報告區考試應急指揮機構,如需要其他部門協助的,應及時報告,協同處置;
④偶發事件發生后,由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處置關逐級上報;
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信息發布
(1)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中心校和各類學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分權限及時、準確、客觀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相關應對措施等權威信息,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相應的后續發布工作,正確引導校園和社會輿論。
(2)相關權威信息要根據突發事件涉及或波及的范圍和影響的程度等情況,通過區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和手機短信等發布。
(3)信息發布的形式主要包括:舉行新聞發布會、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等。
4.6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中心校和各類學校應當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 事后恢復
5.1 善后處置
各中心校、各類學校遭受的損失和應急處置、救援工作中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資金、物資等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糾紛,必要時,組織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根據善后處置的需要,在所屬鄉鎮辦的統一領導下,協調相關部門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等工作,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協助相關司法機關對突發事件中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5.2 調查評估
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和特點,相關中心校和學校配合相關專業機構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以及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并按隸屬關系及時向當所屬鄉鎮辦和區教育局提交報告。
5.3 恢復重建
(1)相關中心校和學校應當盡快制定恢復重建規劃并積極開展相關工作,需要所屬鄉鎮辦或區教育局支持的,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及時提出請求。
(2)區教育局應當根據受危害或波及鄉鎮辦或各類學校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或協助提供資金、物資支持、技術指導和人力支援。必要時,相關中心校和學校可報請所屬鄉鎮辦統一領導、協調有關部門或人員盡快修復被損壞的校舍、教學設施以及交通、通信、水電熱氣等公共設施。
(3)需要上級援助的,由當地中心校配合事發所屬鄉鎮辦進行統計、評估,寫出書面報告逐級上報。
6 保障措施
6.1 宣傳教育
各中心校和各類學校要結合本地、本校特點,通過培訓、課堂教學、校園廣播、專欄、黑板報、宣傳手冊、專題講座、安全展覽等生動活潑的形式與途徑,廣泛宣傳應急救助和處置的知識與技能、各類安全防護和應急避險常識,增強教育系統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提高妥善應對突發事件水平。教育局安全辦當對所屬學校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進行指導督促。
6.2 應急演練
各中心校和各類學校要結合當地可以預見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類別以及學校各自的特點和條件,因地制宜,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人員和師生員工,對相關應急預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演練,提高逃生避險和應急反應能力。各類學校,每月要至少組織一次針對火災或地震等災害事故的應急演練,并根據演練暴露的問題,及時修訂和完善相關應急預案。
6.3 隊伍建設
全區各類學校均應按區教育局要求組建突發事件應急小分隊。主要由安全保衛、醫療衛生、后勤保障、心理救助、學生工作,宣傳和維護穩定工作等部門人員組成,要建立健全應急小分隊保障制度,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應急小分隊要建立健全與當地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聯動合作機制,適時組織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要加強教育系統廣大師生員工的應急能力建設,動員廣大教職工以及成年學生志愿者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形成群防群治隊伍體系。
6.4 財力保障
各中心校和各類學校應保障日常宣傳、培訓、演練、物資儲備和應急處置工作。局計財股和機關黨委要加強對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與評估。鼓勵學校和師生員工參加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教育系統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捐贈和援助。
6.5 物資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應建立健全應急物資、教材、教學儀器設備和應急處置及救援設施、裝備的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教育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調撥和配送體系,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保證物資、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及時供應。
6.6 公共設施
區教育局要統籌規劃安排各類學校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教育設施規劃要適應學校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學校建筑物設防標準應高于當地一般建筑物。在所屬鄉鎮辦的領導協調下,指定或建立與學校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滿足學校及周邊社區綜合避難需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等保障工作體系,保持信息傳輸設施和通訊設備完好,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6.7 科技支撐
區教育局應依法鼓勵、支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有關企業發揮自身優勢,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和應急管理專門人才的培養和科學研究,建立健全各類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研究開展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不斷提高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
7 獎懲
7.1 表彰獎勵
對高度重視應急工作,切實加強應急管理和應急體系建設,積極開展應急科研,在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7.2 責任追究
教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在應急預防、預警、處置、救援以及恢復重建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給予相應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相應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1)各中心校和各類學校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本地教育系統和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2)本預案由區教育局制定并負責解釋,并根據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本預案。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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