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濮陽市豫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代碼_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9005962XXXXXX
行政相對人代碼_2 (工商注冊號):410900001XXXXXX
行政相對人代碼_3(組織機構代碼):59XXXXXX-8
行政相對人類別:法人
法定代表人:吉照會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身份證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41092319XXXXXX5415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華龍人社監察罰決字〔2020〕第004號
違法行為類型:行政違法
違法事實:拒不改正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處罰類別:罰款
處罰內容:拒不履行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
罰款金額(萬元):0.8
處罰決定日期:2020-03-20
處罰有效期:2020-03-20
公示截止期:2020-09-20
華龍人社監察罰決字〔2020〕第 004號
當事人:濮陽市豫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900596273578Y)
地 址:濮陽市華龍區盤錦路與衛都路交叉口東南角 法定代表人:吉照會
2019年11月11日,王亞男等7人來我局投訴你單位拖欠其工資,我局依法立案。2019年12月09日我局對你單位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華龍人社勞監詢字〔2019〕109號)要求你單位提供相關書面材料,到我局接受詢問調查,你單位逾期未提供。2019年12月24日我局依法對你單位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華龍人社監察令字〔2019〕第109號),責令你單位在三日內按照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的要求報送相關書面材料,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改正,未報送改正情況材料。你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已構成違法。2020年01月17日我局依法對你單位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華龍人社監察罰先告字〔2020〕第004號),你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輕微。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8000.00元)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來我局開具繳款通知書,到中國農業銀行濮陽大慶支行繳納罰款 (收款人:濮陽市華龍區財政局預算外資金管理辦公室 賬號:16-463201040000394)。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自收到行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濮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自行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 年 0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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