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濮陽市潤誠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類別:法人及法人組織
行政相對人代碼_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9000914175728
法定代表人:管亭亭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身份證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410901xxxxxxxx1122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華龍人社監察罰決字[2020]第014號
違法行為類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違法事實:濮陽市潤誠化工有限公司因涉嫌拖欠工資被立案調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其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應予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處罰類別:罰款
處罰內容: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捌仟元
罰款金額(萬元):0.8
處罰決定日期:2020/05/27
處罰有效期:2021/02/27
公示截止期:2021/05/26
處罰機關:濮陽市華龍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4109027407266919
華龍人社監察罰決字〔 2020 〕第 014 號
當事人:濮陽市潤誠化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9000914175728)
地 址:濮陽市南海路與茂名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清怡花城06號
法定代表人:管亭亭
我局于2020年4月6日對你單位因職工投訴涉嫌拖欠勞動報酬一案立案調查。經我局調查核實,你單位存在以下行為:1、2020年4月16日我局依法對你單位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華龍人社勞監詢字〔2020〕第014號)要求你單位提供相關書面材料,你單位逾期未提供相關書面材料;2、2020年5月8日我局依法對你單位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華龍人社監察令字〔2020〕第014號)責令你單位在三日內按照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的要求報送相關書面材料,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的規定,已構成違法。2020年5月15日我局依法對你單位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華龍人社監察罰先告字〔2020〕第014號),你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有關規定,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認定為輕微等次。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80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來我局開具繳款通知書,到中國農業銀行濮陽大慶支行繳納罰款 (收款人:濮陽市華龍區財政局預算外資金管理辦公室 賬號:16-463201040000394)。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自收到行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濮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自行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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