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色亚洲色图_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在线 _成人欧美一区二区三区1314_www.91精品

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本級制度文件

華龍政辦 (2020)54號關于印發《華龍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時間:2020-12-16 來源:濮陽華龍區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部門,濮東產業集聚區管委會,東北莊雜技文化園區管理中心,特色商業區發展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現將《華龍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華龍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華龍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華龍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華龍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華龍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華龍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和《華龍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127

 

 

 

 

 

(此件公開發布)

 

 

 

華龍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應當按規定程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區屬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專門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條  除第三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實際,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除第三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條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公開前需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征求意見期間不計入答復期限,如征求意見期限內第三方未予回復或回復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

(三)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四)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八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十條  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與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依托區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公開。

第十四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華龍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各級行政機關及時準確發布政府信息,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區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協調渠道。

第四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本單位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七條 行政機關擬發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內容,發布后可能對其工作產生影響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信息發布前向所涉及單位書面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回復不同意的,擬發布機關認為仍需公開的,應報請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八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征求意見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有關內容。

第九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二)擅自發布信息,并拒絕其他行政機關的異議、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三)就信息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四)相關行政機關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五)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第十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華龍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面掌握全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情況,并強化監督檢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  各鄉鎮(街道)、區政府部門應當每年131日前編制、公布本機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

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編制、公布上一年度的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

區政府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年度報告,應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時公布。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內容,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確定,不能遺漏,也不宜泛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下述幾個方面:

(一)年報標題

統一為《XX(單位規范化全稱)****(具體年份,使用阿拉伯數字格式)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總體情況 

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綜述:

1.主動公開情況;

2.依申請公開辦理情況;

3.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管理情況;

4.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情況;

5.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及教育培訓情況;

6.政府實施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1.規范性文件:除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包括本年新公開數量、對外公開總數量等信息;

2.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包括上一年度本機關職權事項總數、本機關職權事項增減總數、處理決定數量等信息;

3.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包括除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4.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上一年度收費項目總數、收費項目增減總數等信息;

5.政府集中采購:包括集中采購項目總數、采購總金額等信息。

(四)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1.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指報告年度當年11日至1231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總件數;

2.上年結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數量:指接收時間為上一年,辦結時間為報告年度當年的申請總件數;

3.屬于行政查詢事項:指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已移交檔案等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的數量;

4.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指答復申請人信息不存在和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數量;

5.信訪舉報投訴類申請:指信訪、投訴、舉報等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的數量;

6.其他處理:該項目主要是考慮新舊條例執行銜接以及極少數特殊情況;

7.結轉下年度繼續辦理:指接收時間為報告年度當年、需在下一年辦結的申請件數;

8.對同一個申請進行拆分答復的,按照拆分后對應的政府信息項目統計接收數量;

9.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不納入年報統計。

(五)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1.行政復議:統計報告年度當年被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且被復議機關受理的件數;

2.行政訴訟:統計報告年度當年被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數。行政訴訟處理結果區分“未經復議直接起訴”和“復議后起訴”,分別進行統計。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如有需要報告的事項,可就本機關制發文件、開展行政執法活動以及人民群眾較為關注、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情況等內容進行報告。

第五條  對于逾期不報告的單位,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補報。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華龍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促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不斷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社會評議,是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全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評議的重點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公開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公開形式:公開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三)公開程序和時限:公開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時限要求及時公開;

(四)公開制度: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是否具體、全面,公開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規范健全并落實到位;

(五)公開效果:是否得到基層和公眾的認可,是否保證了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重點領域信息公開是否具體全面、符合實際。

第五條  評議工作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也可委托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查。

第六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于每年2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華龍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4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鄉鎮(街道)、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含行政機關設立的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三條 本制度第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十一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制度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十二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十三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十二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十四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十五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十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十七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十八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十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二十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范。

二十一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華龍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四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當遵循“先審查、后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程序進行。既要防止屬于國家秘密和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被違法違規公開,又要防止以保密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第五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行政機關保密工作機構應當協助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做好保密審查工作。

第六條  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機關實際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審查責任及工作程序,指定專人負責,明確分管領導。未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查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發布政府信息。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加強保密教育,定期組織培訓,提高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能力和水平。負責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責任人必須經過有關保密培訓。

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十條  保密審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當經法定程序解密或刪除涉密內容,經保密審查后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提請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及內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開或者不可以公開的依據或理由;

(三)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或者保密組織、機構的意見。

第十五條  對行政機關提交的確定申請,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該行政機關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分管保密審查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

 

申請單位:

申請保密審查事項:

單位保密機構審查意見:

單位領導審批意見:

上級機關審批意見:

保密工作部門審批意見:

備注:

說明:1.此表為政府信息公開事項需提請保密審查時使用。

2.如需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批意見按單位領導批示意見進行。


華龍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

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不按有關規定編制、公開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上報備案的;

(四)不按本單位信息公開目錄規定的內容公開政府信息的;

(五)不按照規定的形式、范圍、時間和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

(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開不準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八)未經審核批準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不按有關規定辦理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其他費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

第五條 實施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改正;

(三)通報批評;

(四)行政處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由有權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根據職責和權限,按照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誡勉談話;

(二)情節較重的,責令改正,給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通報批評;

(三)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有關責任人員包括:

(一)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負責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員;

(二)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三)在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并對造成的影響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

第八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申訴、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違反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參照本制度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華龍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加強對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對象是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五條   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領導和制度建設情況。關于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機構、制度建設、工作方案、考核培訓情況。

(二)主動公開工作情況。對本年度政務公開工作要點、上級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實施等領域政府信息公開有關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工作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貫徹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和答復情況。

(四)政府網站與政務新媒體、政務公開欄建設管理工作情況。政府網站與政務新媒體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重點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在網站集中及時公開情況,政務公開欄建設是否符合要求,內容是否及時更新等。

(五)其它需要考核的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依據各單位自查情況、抽查情況和日常工作開展情況作出綜合評價,確定各單位當年度考核結果,對成績優秀的單位全區通報表揚。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