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龍區醫療保障局
單位名稱:濮陽市華龍區醫療保障局 辦公地址:濮陽市華龍區京開道372號(長途汽車站南約200米路西) 辦公時間: 8:00-12:00 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辦公電話:0393-7778906 單位負責人:張貴法 |
【主要職責】
(一)依據相關政策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離休人員醫療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醫療保障、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劃、標準。
(二)擬訂全區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擬訂全區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實施意見,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
(四)監督指導全區藥品、醫用耗材價格、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五)監督實施全區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臺建設。
(六)擬訂全區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七)負責全區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貫徹落實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八)落實全區相關醫療保障對象體檢政策并組織實施。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區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2.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醫療保障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全民參保登記計劃,社會保險服務平臺建設,社會保障卡制發、管理、應用和服務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提高經辦服務效率。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股)。負責處理局黨組事務,承擔黨組會、黨組(擴大)會議的記錄、分解和落實工作,重點工作督導檢查。承擔黨的建設、黨風廉政、紀檢監察、精神文明、調研等工作。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負責機關日常運轉、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穩定、政務公開、對外合作交流、公文起草、新聞宣傳、檔案管理,文件的上傳下達及中心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關編制、教育培訓、人員管理等工作。
(二)基金監管股(規劃財務和法規股)。擬訂全區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承擔協議單位的日常監管、年度考核、獎罰工作。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承擔各定點機構、互聯互通、職工和居民醫療保障、生育保險、慢性病等結算申請數據的審核。規范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承擔重癥慢性病申報、認定和發證管理工作;牽頭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
承擔機關財務、基金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各項基金支出的內控審核和醫療保障系統統計管理工作。推進醫療保障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組織擬訂區醫療保障工作規劃;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
(三)職工和居民待遇保障股(基金征繳股)。落實職工醫療保障、生育保險和離休干部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職工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城鎮職工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全區相關醫療保障對象體檢;承擔職工醫療住院費用、慢性病、生育保險的結算。
落實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城鄉居民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承擔居民醫療住院費用、慢性病、生育保險的結算。
承擔職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參保、轉移、基金征收核定、上傳等工作。
(四)醫療服務管理股(異地就醫管理股)。擬訂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議和支付標準;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承擔重癥慢性病信息錄入工作;承擔“兩定”機構資格申報。
負責異地就醫管理和結算;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承擔職工、居民轉診審批及轉外報銷材料審核;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
(五)醫藥價格管理股(醫療保險救助股)執行全區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發布制度;組織實施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推進招標采購平臺建設。
編制醫療救助工作計劃、資金需求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資金的發放和監管、救助對象待遇的審核、審批、停發工作。負責大病保險和困難群眾大病補充保險、指導規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醫療保險和合同履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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