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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龍區財政局

時間:2024-12-13 來源:區財政局

單位名稱:濮陽市華龍區財政局

辦公地址:濮陽市華龍區江漢路279

辦公時間:800-1200  1500-1800(夏季)1430-1830(冬季)

辦公電話:0393-4492639

單位負責人:周翔宇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財稅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全區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擬訂全區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政策規定,并監督執行。

(三)負責管理區級各項財政收支。負責全區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統發管理工作;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復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區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區級預決算公開。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

(五)組織制定全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

(六)依法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管理地方政府債余額限額。統一管理政府外債。

(七)負責審核并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八)負責審核并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區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區級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十)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一)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訂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負責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十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區屬企業國有資產和區屬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

(十三)指導推進全區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建設,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優化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和對外經濟合作工作。

(十四)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制度,依法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五)建立和完善全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

(十六)接照規定權限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任免、考核等相關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規范化建設,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按照規定權限負責企業黨的建設和企業領導人相關工作。

(十七)圍繞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推動國有資本優化配置,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和回報水平。

(十八)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政策、標準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的法治建設及合規管理工作。

(十九)根據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落實相關專項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經費,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績效管理和監督,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金融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分析金融形勢和全區金融業發展重大問題,擬訂全區金融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擬訂加強對金融業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

(二十一)負責聯系駐區金融監管機構,為金融監管機構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

(二十二)聯系各類金融機構,引進區外和外資金融機構入駐,并做好配合服務;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

(二十三)促進全區資本市場的改革、培育和發展,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統籌推動全區企業改制上市;協調上市公司重組、兼并和再融資工作;聯系和服務資本市場中介機構。

(二十四)牽頭負責地方投融資體系建設;指導區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和重組。

(二十五)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化解和處置全區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買賣和反洗錢、反假幣工作;配合相關部門推進金融誠信環境建設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十六)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問題的職責分工。區委編辦根據用人單位編制余缺和編制結構情況進行編制審核,核發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并在用人單位辦理入減編手續后出具入減編通知單。相關部門憑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和入減編通知單等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工資核定、社會保障等手續。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區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華龍區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征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區財政局及時共享。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擔機關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區財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規劃,指導全區財政系統干部教育工作。

(二)綜合股(稅政條法股)。分析預測全區宏觀經濟形勢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組織財政信息數據庫建設;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

按照授權提出稅制改革、關稅、進出口稅收政策等建議方案;在國家稅制改革統一框架下,研究提出加強地方稅體系建設相關建議;承擔稅收政策調查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綜合治稅工作;組織擬訂我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

負責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區本級非稅收入預算建議;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票據。

(三)預算股。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匯總全區財政預算,負責編制全區年度財政決算草案并報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承擔區直部門預算審核、批復和調整工作,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區級預算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和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區級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提出清理、整合、規范和統籌使用的意見建議;辦理區級財政與上下級財政間結算事項;完善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和評價體系;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區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組織區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區對鄉鎮辦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全區財政預算;提出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分配的審核意見;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負責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建設;組織建立預算績效管理指標體系;組織協調區本級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管理等工作;提出預算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建議;負責對區本級部門和預算單位、鄉(鎮)辦部門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考核;指導鄉(鎮)辦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四)政府債務管理辦公室。承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統計監測地方政府債務,開展債務風險分析、評估、預警工作;制定防范化解債務風險政策措施和方案,指導全區債務風險化解和債務管理工作;負責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和債券資金日常管理,提出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和債券資金分配建議;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兌付工作。

(五)國庫股。組織全區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全區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組織實施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政府債券兌付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統發管理工作。

(六)行政群團股。承擔行政、黨派、群團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

(七)政法股。承擔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政法系統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全區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八)教育事業股。承擔教育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

(九)科技文化股。承擔科技、宣傳、文化、旅游、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按規定管理科技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完善深化科技經費管理改革相關工作。

(十)社會保障股。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并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全區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一)農業農村股。承擔農業農村、扶貧、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持“三農”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負責涉農有關政策性補貼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

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測繪、國家公園建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

提出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提出完善鄉鎮財政職能以及建立健全鄉村政權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的建議;擬訂全區鄉鎮財政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辦對各項惠農補貼和農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發展財政投入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經濟建設股。承擔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辦理區本級基建投資財政撥款,參與擬訂有關政策,擬訂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十三)企業金融股。承擔商務、糧食和物資儲備、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財政管理工作。

承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軍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負責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初編工作,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具體收支項目建議,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并組織實施;承擔全區資產評估管理有關工作。

承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金融監管、金融體制改革協調配合相關工作;擬訂全區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金融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全區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普惠金融有關政策;擬訂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制度;擬訂全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有關政策;承擔政府投資基金政策擬訂等有關工作。研究政府債務政策,統一管理區政府對外債權和債務,編制政府債務預決算和償債計劃;承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等國外貸款項目的申報、審批等工作,并負責貸款的管理、收繳和償還,負責某些國內貸款項目的擔保和承諾等工作,負責貸款項目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十四)政府采購辦公室。擬訂全區政府采購有關政策制度,執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確定相關采購標準;監督管理區級和指導政府采購活動;受理區級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十五)機關事業資產管理股。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區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負責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調劑、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擬訂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審核編制資產購置計劃和審批購置事項;負責集中統一處置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管理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行為;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區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有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負責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清查等工作;負責全區清產核資工作。

(十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股。負責國有資產綜合性業務協調工作;負責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文件、報告和研究性文稿,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及體制改革、國資國企高質量發展等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年度國資重要調研課題的計劃、組織、協調和實施工作;承擔政府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事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法治建設及合規管理工作;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并牽頭實施所監管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方案和國有資本出資企業的組建方案,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的工作方案;承擔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關閉破產有關工作。

(十七)會計股。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全區會計電算化、信息化工作。

(十八)財政監督股。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負責區財政局內部控制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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